15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 )
155、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 )
156、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和卖出。( )
157、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
15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
159、可转债的转股申报优先于买卖申报,“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 )
160、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 )
161、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
16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163、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
164、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 )
165、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
16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若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大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量,或大予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配股申报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