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对于证券,由于客户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 ( )
108、在最终交收时点(A股、基金、债券、ETF、权证等品种最终交收试点为T+1日16:00),沪、深分公司将进行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 ( )
109、除ETF、权证等新品种外,现行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证券交收过程与上述流程不同,实际做法是根据成交记录直接记增或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 )
110、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直接维护客户的资金账户,因此资金交收仅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这一“集中资金交收”环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具体处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的资金交收。( )
11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也会在次Ft闭市前,将完成交收后的证券账户余额等数据发送给证券交易所,供证券交易所实行前端监控。 ( )
112、对于资金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除向该结算参与人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外,同时按规则计收违约金。 ( )
1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不需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 ( )
114、如果违约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弥补证券交收违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将利用暂不交付的款项补购证券(称为强行补购)。 ( )
115、《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能要求高风险参与人提供交收履约担保。 ( )
116、证券流动性风险方面,由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对A股等多数品种实施前端监控,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证券交收违约,因此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来说,证券流动性风险并不突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