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讲义:代办股份转让
- 第3页: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
- 第4页: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注意与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区分(难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代办股份转让 股份报价转让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公司发行未上市 科技园公司发行未上市
2、转让方式不同:集合竞价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低于
4、结算方式不同:多边净额 逐笔全额非担保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重点)
1.股份挂牌
★ 委托—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 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二)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
★帐户: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卖出股份——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O0~15:00。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委托。(难点)
★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 委托当日有效。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小变动单位为O.01元。
注意和代办股份转让委托的相关知识点的比较区分
3.申报。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4.成交确认。
5.结算: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 分级结算
交易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客户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理解,多选题)
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7、暂停和恢复转让(重点)
★ 暂停转让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下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 恢复转让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8、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重点、多选题)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中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理解记忆)
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
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主办券商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投资风险。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两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
注意与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区分(难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代办股份转让 股份报价转让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公司发行未上市 科技园公司发行未上市
2、转让方式不同:集合竞价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低于
4、结算方式不同:多边净额 逐笔全额非担保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重点)
1.股份挂牌
★ 委托—家报价券商作为其主办报价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推荐挂牌,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 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二)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
★帐户: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
★卖出股份——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O0~15:00。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委托。(难点)
★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 委托当日有效。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
★成交确认委托: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股份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小变动单位为O.01元。
注意和代办股份转让委托的相关知识点的比较区分
3.申报。报价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报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4.成交确认。
5.结算: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
★ 分级结算
交易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客户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资金交收结果办理股份过户。资金交收不成功的,不予过户。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理解,多选题)
报价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报价券商、买卖类别、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包括:股份名称、股份代码、成交价格、股份数量、买方代理报价券商和卖方代理报价券商。
7、暂停和恢复转让(重点)
★ 暂停转让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下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 恢复转让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8、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重点、多选题)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3.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中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
4.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理解记忆)
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
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
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主办券商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投资风险。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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