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讲义: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及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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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重点难点)
《条例》规定: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风险指标、人员、管理制度与方案由证监会审批、根据审慎原则批准试点
1.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
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
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展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要求(重点)
1、须经证监会批准
2、申请试点应符合的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问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
(7)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3.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
(1)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
(2)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
(3)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
4. 申请试点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书。
(2) 决议。
(3) 试点实施方案。
(4) 内部管理制度。
(5)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6) 公司合规总监出具的专项合规意见。
(7) 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视审核工作需要提交,其中至少包括由其他机构提交的以下文件:
①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出具的监管意见函。
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意见。
③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评估报告。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l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书面意见。
5. 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的材料
注意与申请试点业务提交的材料相区分
(1)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2) 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3) 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
(4) 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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