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只能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 )
13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
133、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账户,并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3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 )
135、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
13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其中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
137、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 )
138、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客户三方共同签署。( )
139、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时,严禁进行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的交易活动。( )
140、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客户可以转让所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