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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复习题及答案(二)

2007年12月11日来源:233网校
  14.存托凭证的优点是什么?
  15.银行与证券业分离能否有效降低整个金融业运行中的风险?
  16.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17.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18.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有什么关系?
  19.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什么?
  20.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是什么?
  2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23.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24.上市暂停的形式与原因有哪些?
  25.上市终止的形式和原因有哪些?
  26.股份公司各人员的职责?
  
  参考答案:
  14、答:存托凭证的优点是: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以美国存托凭证为例,在美国发行ADR的公司能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的外汇资金,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股东基础,提高其长期筹资能力,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并分散风险。
  (2)发行一级ADR的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对股份公司而言采用一级ADR和144A规则发行的一级ADR方式无需到SEC登记注册,不受发行地严格的上市要求的限制,也无需按美国GAP要求进行审计。
  (3)提高公司知名度、为日后在国外上市奠定基础。通过在国外发行一级ADR,公司可以扩大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知名度,提高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形象,从而增加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兴趣,为日后直接在外国市场上发行证券奠定基础。
  15、答: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是一个资金存贷机构,如果商业银行将储户的存款用于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那就违背了储户的利益。第二,商业银行在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投资时,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而这种不对称性必然会促使商业银行大胆冒险,从而影响金融业稳定。第三,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金,但它与投资基金不同,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客户提现和本身业务经营对现金的需要,特别重视资产的流动性,因此它一般不会在证券市场中大量进行中、长期投资,而更注意短期收益和证券的流动性,这种投资上的短期性和因此产生的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频繁进出,很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并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后,商业银行如果进行证券投资,会对经济危机起助长作用。这是因为一旦经济形势不好,投资者就会失去信心,抛售股票,引起股市下跌,商业银行损失重大。而商业银行的投资失败会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出现挤兑现象,从而引起全社会信用危机,进一步加剧经济危机。
  16、答:
  (1)媒介资金供需;
  (2)构造证券市场;
  (3)优化资源配置;
  (4)促进产业集中。
  17、答:
  (1) 承销。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2) 经纪。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
  (3) 自营。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自行买卖有价证券、独立承担风险,并从自营买卖中赚取差价收益的行为。
  (4) 兼并收购。
  (5) 基金管理。
  (6) 咨询服务。
  (7) 其他业务。如代理债券的还本付息和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经营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及鉴证;接受委托办理证券的登记和过户;证券贴现和证券抵押贷款及有关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18、答:收益和风险是证券投资的核心问题,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得到收益,但与此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面临着风险。一般地说风险较大的证券,收益率相对较高,反之,收益率较低的证券,风险相对也较小。但是绝不能认为,风险越大,收益一定越高,因为还有投资者的主观风险。通常认为,证券投资的收益与风险同在,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它们之间成正比例的互换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预期收益=无风险利率+风险补偿。
  19、答: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首先,证券法律制度要确立证券市场行为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规定证券发行者、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专业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的权利与义务。
  其次,在证券市场诸行为主体中,公众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专业知识与技术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法律的任务应当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
  再次,证券市场的发行成功和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自于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只有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才能给投资者安全感和投资信心,因此,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宗旨。
  20、答: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公开原则是贯穿于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思想。公开原则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表现形式,是证券发行人和与发行证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一切市场主体均应在同等法律条件下公平竞争。
  公正原则是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国家和地方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授予的权限履行职责。在法律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诚实信用原则。证券法律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争议处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规定不明,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处理问题。
  21、答: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
  (2)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为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必须对证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证券交易活动进行严厉查处,以保护正当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完善的市场体系能促进证券市场筹资和融资功能的发挥,有利于稳定证券行市,增强社会投资信心,促进资本合理流动,从而推动金融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发展。
  (4) 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需要。一个发达高效的证券市场必是一个信息灵敏的市场,它既要有现代化的信息通讯设备系统,又必须有组织严密的、科学的信息网络机构;既要有收集、分析、预测和交换信息的制度与技术,又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高质量的信息管理干部队伍,而这些都只有通过国家的统一组织管理才能实现。
  22、答: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可概括为:
  (1) 依法管理原则。指市场管理必须依据强有力的法制建设,来划分有关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即证券市场管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2) 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由于投资者是拿出自己的收入购买证券,且大多数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的技巧,只有在证券市场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使投资者得到公平的对待,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更有力地促使人们增加投资。
  (3) 公开原则。就是要促进所有上市证券的发行人完全公开一切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材料,包括该企业的资产及其结构、负债情况、产销成本、损益及偿债能力等情况的详细说明,从而保证证券投资者能获得有关证券的充分信息。
  (4) 公正与公平原则。指证券交易市场上要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行为,使证券交易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进行。
  (5) 国家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指在加强政府、证券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管好证券市场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管好证券市场的基础。
  23、答: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和公正、公开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其意义在于:
  (1)利于价值判断。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公司的资信财力及其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充分了解,才能合理地作出投资决策。
  (2)防止信息滥用。证券的发行是公司股权或债权转移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人可能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投资者而转嫁风险,使得证券市场无法显示证券的真正价值。
  (3)利于监督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包括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发行公司的管理规范化,扩大发行公司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
  (4)防止不当竞业。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指公司董事在为自己或第三人从事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交易时,必须公开有关交易的重要事实,并须得到股东大会的许可。以法律规定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开公司有关信息,成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证券发行与证券投资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为使投资者科学选择投资证券,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系统。
  24、答:上市暂停有三种形式:法定暂停上市、申请暂停上市、自动暂停上市。
  暂停上市的原因有: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有重大变更而使其不符合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公司不履行法定的公开义务,或者公司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股份与实发股份额超过规定的比例,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不足一定数额或近一个时期内无成交;公司在近若干年内连续亏损;公司面临破产;公司不按期缴纳上市费用;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等。
  25、答:上市终止有三种形式:法定终止上市、申请终止上市、自动终止上市。
  证券上市终止的原因主要有:证券上市的暂停原因持续时间较长,并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暂停期间未消除被暂停的原因;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企业债券的本息兑付;及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
  26、答:董事长职责: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5)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6)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1)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2)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3)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5)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经理的职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9)提议召开董事会监时会议;
  (10)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的权益:
  (1)出席股东大会;
  (2)行使股东表决权;
  (3)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4)转让股份;
  (5)参加股利分配;
  (6)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8)查阅公司章程和公司帐簿;
  (9)建议权及质询权;
  (10)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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