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定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用于特定用途、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我国的金融债券
始于北洋政府时期——新中国1982年开始发金融债券——1985年工行、农行发行金融债券——1988年非银行金融机构——1993年中国投资银行首次海外发行金融债券——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95年以后集中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开发新品种——2002年国债回购——2003年中央银行票据——2004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3月1日三家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债券——2004年10月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债券
二、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定义:公司以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种类:
信用公司债(无担保证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房屋、土地)
保证公司债(第三方作为担保)
收益公司债
可转公司债
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信用公司债:不以资产而是以信誉作为抵押的债券。也称无担保债券
不动产抵押公司债:以不动产的契约为抵押而发行的债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价值很大时,可以用作多次抵押,从而产生抵押顺序;
保证公司债:由第三者对发行的债券提供还本付息担保。一般由政府、金融机构或信誉良好的企业,也常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收益公司债:公司债券的利息只有在公司盈利时才支付;若利息不能足额支付,未付利息可以累加;公司只有在利息付清后,公司股东才能分红
可转换公司债: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过)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转换成为股份的公司债券。需要约定的条件是规定转换期限和转换价格。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有利于债券人分享公司未来的增长利益。
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发行的债券附新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附加条件未购买价格、认购比例以及认购期限(认股权与债券之间可以分离)
短期融资券:由金融企业发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美国一般少于270天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
(一)萌芽阶段
1984-1986企业债券萌芽期
(二)发展期
1987-1992年起业债券发行第一个高潮
1987年我国出台《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债券发行;
(三)整顿期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进行的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需要采取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符合一定条件,按规定进行审批,并按照审批用途使用资金。
(四)再度发展期
1996年以后,特点:1、主体上突破2、募集资金用途3、发行方式上4、期限结构5、投资者结构6、利率确定上
2005年《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和《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两个配套文件允许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