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股 票
大纲要求: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票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票的含义。
掌握我国按投资主体性质划分的各种股份的概念;掌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含义;掌握我国股票按流通受限与否的分类及含义;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红筹股等概念。
熟悉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
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概述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持有有价证券,一方面表示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价证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股票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券;第二,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权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
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4.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在股票市场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是最基本的特征。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于股份公司。二是来自于股票流通。
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程度。风险不等于损失。
3.流动性。判断流动性强弱的三个方面:市场深度、报价紧密度、价格弹性(恢复能力)。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二、股票的类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的股票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