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25)
1、操纵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以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数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量。
(4)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2、对操纵市场行为监管
(1)事前监管
(2)事后处理
(三) 欺诈行为
定义: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证券管理法规,从事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行为。
1、欺诈客户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我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了收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的真实意见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2、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四)内幕交易
定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或市场管理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为目的,利用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取发行人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1、内幕交易的主体。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内幕信息
证券法 67条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3、内幕交易的方式
4、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5、对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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