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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考试《基础知识》基础讲义(26)

2010年3月7日来源:233网校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l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l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通过了有关资格考试即取得相关从业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证券经营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被聘用的证券经营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l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证券经营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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