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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础知识》精讲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0年5月12日
  三、股东权利的主要内容及实现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各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通过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进行界定。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归纳起来,股东权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公司股东的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和健全的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等要素。
  公司治理架构的完善主要是指明确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CEO的职责,建立健全引进外部董事机制、解决管理层和董事交叉的机制、董事会运作后果奖惩机制等等。其中,股东会的职权,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内容直接决定着各类股东权力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例如:股东大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可以让股东控制公司财产的风险并确保公司财产的投资收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权可以让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规范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职权是实现股东权利的重要途径。在规范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职权的同时,还应扩充和完善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以确保各类股东都能实现其权利,如推行代理投票制、投票权征集制、累积投票制、分类投票制和远程(电子)投票制等等。
  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中还应包括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董事会中的部分董事或大部分董事,他们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独立地做出判断的经济关联,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以及一些重大问题上能够做出自己自主的判断。他们的目标是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个别利益集团的的利益或其自身的利益。独立董事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绩效。更重要的是,独立董事能够对公司经理层形成监督和约束,因为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评价经理层的绩效。较之内部董事,这种监督能够更加超然和有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地利益。公司治理架构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公司股东权利的实现。
  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公司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应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而唯一的区别是大股东的表决权份数多于一般的中小股东的份数。具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机去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建立健全针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有助于中小股东实现其股东权利。要建立健全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监事会制度。首先是增加中小股东在公司监事会的比例。中小股东由于持股较少,一般难以进入董事会以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但中小股东可以进入公司的监事会来达到监督的目标。其次,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如监事会有权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帮助审计财务,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等。
  除了完善监事会制度外,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还应从公司外部加强对公司大股东的监管,如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甚至媒体等。政府有关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对大股东的监管主要立足于建立法律法规,并对上市公司进行制度性检查;媒体等机构的监督手段主要是对大股东违规行为的曝光。外部机构对大股东的监管焦点宜主要集中在公司的财务、关联交易、股权融资、公司重组等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大股东最易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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