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l3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1.证券公司分公司设立的条件。证券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
(1)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2)设立分公司应当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并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具备与拟设立分公司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办公场所、业务及管理人员、技术条件、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
(5)拟任负责人取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6)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证券公司分公司经营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5)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其他业务。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此外,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新增)
四、证券公司监管制度的演变(变化)
(一)业务许可制度,证券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券业务。以上证券业务均需要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二)分类监管制度
2007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2009年5月,在前两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并于2010年5月14日对该规定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ll个级别。
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也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确定不同级别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具体比例。
(三)合规制度
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定,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
(四)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报考挂钩机制;二是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报考挂钩机制;三是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报考挂钩机制。
(五)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要求包括:信息公开披露、信息报送制度和年报审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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