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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考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来源:233网校 2011年4月3日
导读: 考试大特别整理“2011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考点: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可以帮助大家在短时间复习内准确把握考试重点。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15日修订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一)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证券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3.保障客户及证券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4.保证证券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5.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1.健全性。2.合理性。3.制衡性。4.独立性。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

  1.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设合规总监。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合规总监不得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合规总监的任职条件如下:

  (1)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熟悉证券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和准则,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从事证券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有关专业考试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在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

  2.合规总监的职责。

  3.合规总监的履职保障

  (1)独立性。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合理总监的独立性,保障合规总监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2)知情权。合规总监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必要的工作条件。

  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可以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

  (一)净资本及其计算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管理办法》规定,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例题·判断题】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

  A.正确    B.错误

  [答疑编号1150070302]

  『正确答案』A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金融产品投资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净资本是假设证券公司的所有负债都同时到期,现有资产全部变现偿付所有负债后的金额。

  (二)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各项业务净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 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l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3.自营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4.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指标规定

  5.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标准

  (三)监管措施

  1.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责令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检查的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2.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证券公司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4.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5.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停业整顿;(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3)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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