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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考前辅导:第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11月28日
  三、我国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
  (一)企业债券
  发行人:我国境内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担保:无担保信用债券、资产抵押债券、第三方担保债券。(2012新)
  改革:2008年1月,将之前的先核定额度,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2012新)
  1.我国企业债券的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阶段:
  (1)萌芽期。1984~1986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萌芽期。
  (2)发展期。1987~1992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第一个高潮期。
  (3)整顿期。1993~1995年是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整顿期。
  (4)再度发展期。从l996年起,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进入了再度发展期。
  2.在此期间,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出现一些明显的变化:
  (1)在发行主体上,突破了大型国有企业的限制;
  (2)在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上,改变了以往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项目,开始用于替代发行主体的银团贷款;
  (3)在债券发行方式上,将符合国际惯例的路演询价方式引入企业债券一级市场;
  (4)在期限结构上,推出了我国超长期、固定利率企业债券;
  (5)在投资者结构上,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企业债券的主要投资者;
  (6)在利率确定上,弹性越来越大。在这方面有3点创新:首先是附息债券的出现,使利息的计算走向复利化。其次是浮动利率的采用打破了传统的固定利率。最后是簿记建档确定发行利率的方式,使利率确定趋于市场化;
  (7)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不断丰富。
  (2012年新)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2010年12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创新出超短期融资券。
  3.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2012年新)
  (1)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4月13日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4月15日起施行。
  (2)中期票据。注册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发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融资工具。
  注册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与中期票据相同)
  偿债保障措施: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2012年新)
  注册: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发行价格:市场化方式确定。采用实名记账方式托管。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按“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思路,公司债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仅限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及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新)方式:若以“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可向全市场投资者;否则——只能向机构投资者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是大股东,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适用的法规不同,在我国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法规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侧重于债券融资,后者更接近于股权融资;
  第三,发行目的不同,前者的发行目的包括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资项目,后者和其他债券的发债目的一般是将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
  第四,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前者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发行人未来发行的新股;
  第五,股权稀释效应不同,前者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不会摊薄每股收益,后者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国外有股票、现金和混合3种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条款设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设置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后者一般附有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
  转股价向下修正条款是当股价持续比转股价格低的情况下,可重新议定股价的条款。
  (三)我国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区别
  我国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公司,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
  第二,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或注册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
  第三,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
  第四,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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