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采用经纪制交易方式,投资者必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经纪商在交易所内代理买卖证券,经纪商通过公开竟价形成证券价格,达成交易。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交易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1)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2)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一手的整数倍。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l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l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l00万股(份)。
(3)证券交易的计价单位和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Ol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为0.01港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4)报价方式。传统的证券交易所用口头叫价方式并辅之以手势作为补充,现代证券交易所多采用电脑报价方式。
(5)价格决定。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竞价交易采取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集合竞价时【可确定开盘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6)涨跌幅限制。沪、深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l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2年3月,上交所和和深交所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盘制度以加强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当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1)盘中成效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2)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4:57将其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该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1)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2)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3)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因第(1)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2)(3)项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至当日14:55。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标准。比照适用于上述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出现的下列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予以重点监控:(1)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单日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2)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3)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4)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上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6)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7)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7)(了解)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交易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
(8)交易行为监督。
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违规行为;买卖证券的时间、数量、方式受限行为;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9)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因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需要单独或者同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进入交收等措施。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的,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的决定,交易所通过网站及相关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向市场公告。
(10)信息发布。
交易规则看似平常,但正是这些交易规则组织起每日巨额的证券交易,保证了证券交易的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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