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1.根据基础资产分类
可以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应收账款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收益证券化、债券组合证券化等类别。
2.按资产证券化的地域分类
可以分为:境内资产证券化、离岸资产证券化。
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简称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称为离岸资产证券化;
融资方通过境内SPV在境内市场融资则称为境内资产证券化。
3.按证券化产品的属性分类
可以分为:股权型证券化、债权型证券化和混合型证券化。
最早的证券化产品是以商业银行房地产按揭贷款为支持,故称为按揭支持证券(MBS)。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1.发起人。
也称原始权益人,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
2.特定目的机构或特定目的的受托人。
受委托持有资产,并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选择特定目的机构或受托人时,通常要求满足所谓“破产隔离”条件,即发起人破产对其不产生影响。
3.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
4.信用增级机构。
分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
此类机构负责提升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为此要向特定目的机构收取相应费用,并在证券违约时承担赔偿责任。有些证券化交易中,并不需要外部增级机构,而是采用超额抵押等方法进行内部增级。
5.信用评级机构。
如果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属于债券,发行前必须经过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6.承销人。
是指负责证券设计和发行承销的投资银行,如果证券化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可能会组成承销团。
7.证券化产品投资者。
除上述当事人外,证券化交易还可能需要金融机构充当服务人,服务人负责对资产池中的现金流进行日常管理,通常可由发起人兼任。
(四)资产证券化流程与结构:见书中图表
(五)美国次级贷款及相关证券化产品危机
住房抵押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五类:(1)优级贷款(2)Alt-A 贷款(3)次级贷款(4)住房权益贷款(5)机构担保贷款。
(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2005年被称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12月21日,内地第一只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广州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正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6年以来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表现出下列特点:
1.发行规模大幅增长,种类增多,发起主体增加。
2.机构投资者范围增加。
3.二级市场交易尚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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