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按照《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2)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3)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收购或者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以及设立申请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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