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第一节 证券公司概述
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两类。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于1987年成立。
1998年,我国《证券法》出台。
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完善证券公司设立制度等规定。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元、5亿元。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采取合伙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形式。
(一)设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
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资本,与业务种类直接挂钩,分三个标准:5000万元、1亿元、5亿元。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以及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一项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以及其他业务中的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1.行政审批程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需要由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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