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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来源:233网校 2015年5月10日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贾、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在分类评价中等级较高的公司;公司治理健全,内控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两年未有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以及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有完善和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八、证券公司IB业务
  IB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可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
  (一)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九、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一)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
  8.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
  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三)直投基金的要求
  1.直投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2.直投基金资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4.直投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实现人员、机构财务、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9.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11,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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