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1.调整范围。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要内容。共分l2章,分别为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结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1.调整范围。核心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主要内容。《公司法》共分l3章219条,对在中国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和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主要内容。分为l2章103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简称《反洗钱法》)
《反洗钱法》经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共分7章37条,其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连接反洗钱预防监控和刑事打击工作的桥梁,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机构。《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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