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金融基础知识科目重点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演变历史、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影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的主要因素、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有关情况、我国金融市场“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存款准备金制度、货币乘数、货币政策等重点内容。
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有关情况
(一)银行业
1.银行业的概念
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结构和组织形式种类繁多。按其职能划分,具体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各种专业信用机构。
2.我国的银行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几次改革,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银行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商业银行一般是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营利性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
另外,组成中国银行体系的其他金融机构还包括信用合作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二)证券业
1.证券业的概念
证券业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服务的专门行业,是证券市场的基本组成要素之一,主要由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协会及金融机构组成。
2.我国证券业的作用
(1)通过为企业发展筹集巨额资金进行资源分配。
(2)促进众多公司以重组方式发展壮大。
(3)提供了不同的投资工具,有助于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4)随着日益加强的国际合作和对外开放,证券业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一个新渠道。
(三)保险业
1.保险业的概念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2.保险的分类
(1)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3.我国保险业的主要任务
(1)增加保险机构,扩大保险市场。
(2)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主体。
(3)鼓励创新,完善服务。
(4)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4.我国保险业的相关机构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于1998年11月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 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的法人。
(3)保险公司。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就是保险公司。
(四)信托业
1.信托业的相关概念
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4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当年1o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2.我国信托业的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的相对稀缺性并存。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