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券一般从业考试金融基础知识科目重点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的定义、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及具体要求、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等内容。
七、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所谓证券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营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所谓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600万元。
(6)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600万元。
(7)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上述第1项、第7项和第8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1年。
(二)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八、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派出机构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I)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为规范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四)禁止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一)证券评级的对象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前两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