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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票市场 第一节股票
一、股票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股份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股票一经发行,购买股票的投资者即成为公司的股东。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股东凭借股票可以获得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E1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
(2)股票是要式证券。
(3)股票是证权证券。
(4)股票是资本证券。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性。持有股票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股份公司;二是来自股票流通。
(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投资者在买入股票时,对其未来收益会有一个预期,但真正实现的收益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原先的预期,这就是股票的风险。
(3)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股票可以通过依法转让而变现的特性,即在本金保持相对稳定、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的条件下,股票很容易变现的特性。通常,判断股票的流动性强弱主要分析三个方面:一是市场深度;二是报价紧密度;三是股票的价格弹性或者恢复能力。
(4)永久性。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二、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
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股票的股利完全随公司营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营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较高。与优先股票相比,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也是风险较大的股票。
2.优先股票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义务中附加了某些特别条件。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无记名股票也称“不记名股票”,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不是在股东权利等方面,而是在股票的记载方式上。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是否在股票票面上标明金额,股票可以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有面额股票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2.无面额股票
无面额股票也被称为“比例股票”或“份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2)便于股票分割。
(一)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是指股份公司对公司经营获得的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采取现金分红或派息、发放红股等方式回馈股东的制度与政策。股利政策体现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思路,稳定可预测的股利政策有利于股东利益最大化,是股份公司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
(1)派现。派现也称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所得税。
(2)送股。送股也称“股票股利”,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
(3)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在股东权益内部,把公积金转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并按照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比例的大小分到各个投资者的账户中,以此增加每个投资者的投入资本。
(4)四个重要日期。
①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②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③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④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根据证券存管和资金划转的效率不同,通常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到达股东账户。
(二)股票分割与合并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将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将增加或减少股东持有股票的数量,但并不改变每位股东所持股东权益占公司全部股东权益的比重。理论上,股票分割或合并后股价会以相同的比例向下或向上调整,但股东所持股票的市值不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但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价上升或下降,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股股票的市价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例如,若某股票价格不足1元,则不足1%的股价变动很难在价格上反映,弱化了投资者的交易动机,并股后,流动性有可能提高,导致估值上调。
(三)增发、配股、转增股本与股份回购
(1)增发。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2)配股。配股是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
(3)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将原本属于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称为“股份回购”。
四、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概念与联系
(一)股票的票面价值
股票的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股票的票面价值在初次发行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如果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的净资产会发生变化,股票面值与每股净资产逐渐背离,与股票的投资价值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二)股票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公司净资产是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值,从会计角度说,等于股东权益价值。股票账面价值的高低对股票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但是,通常情况下,股票账面价值并不等于股票的市场价格。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会计价值通常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或者按某种规则计算的公允价值,并不等于公司资产的实际价格;二是账面价值并不反映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
(三)股票的清算价值
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从理论上说,股票的清算价值应与账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并非如此。只有当清算时公司资产实际出售价款与财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一致时,每一股份的清算价值才与账面价值一致。但在公司清算时,其资产往往只能压低价格出售,再加上必要的清算费用,所以大多数公司的实际清算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四)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研究和发现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将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相比较,进而决定投资策略是证券研究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由于未来收益及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各种价值模型计算出来的内在价值只是股票真实的内在价值的估计值。经济形势的变化、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供求关系的变化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未来的收益,引起内在价值的变化。 五、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概念及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
(一)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价格是指股票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从理论上说,股票价格应由其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不是在生产过程中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资本,而只是一张资本凭证。股票之所以有价格,是因为它代表着收益的价值,即能给它的持有者带来股息红利。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买卖,股票价格就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是根据现值理论而来的。现值理论认为,人们之所以愿意购买股票和其他证券,是因为它能够为它的持有人带来预期收益,因此,它的价值取决于未来收益的大小。可以认为,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得收入是股票的未来收益,亦可称之为“期值”。将股票的期值按必要收益率和有效期限折算成今天的价值,即为股票的现值。股票的现值就是股票未来收益的当前价值,也就是人们为了得到股票的未来收益愿意付出的代价。可见,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理论价格就是以一定的必要收益率计算出来的未来收入的现值。
(二)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由股票的价值决定,但同时受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其他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股票价格的。由于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复杂多变,所以股票的市场价格呈现出高低起伏的波动性特征。
(三)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因素
在自由竞价的股票市场中,股票的市场价格不断变动。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直接原因是供求关系的变化或者说是买卖方力量强弱的转换。根据供求规律,价格是供求对比的产物,同时也是恢复供求平衡的关键变量。在任何价位上,如果买方的意愿购买量超过此时卖方的意愿出售量,股价将会上涨;反之,股价就会下跌。从根本上说,股票供求以及股票价格主要取决于预期。买方之所以愿意按某个价位买进股票,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持有该股票带来的收益超过了目前所花资金的机会成本(比如说,预期股价将会上涨、预期公司将派发较高红利),换言之,认为该股票的价格被低估了。同理,卖方之所以愿意出售股票,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该价格被高估了,将来可能下跌。当然,某些特殊原因也可能产生股票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比如为了夺取或保持公司控制权而买入股票,履行某种承诺(如期权到期行权)而买进股票。同样,股票持有人也可能因为流动性挤压或者财产清算等原因而卖出股票。
六、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基本因素
(一)公司经营状况
股份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是股票价格的基石。从理论上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与股票价格正相关,公司经营状况好,股价上升;反之,股价下跌。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从以下各项来分析:
(1)公司治理水平与管理层质量。
(2)公司竞争力。
(3)财务状况。会计报表是描述公司经营状况的一种相对客观的工具,分析公司财务状况,重点在于研究公司的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①营利性。公司营利水平高低及未来发展趋势是股东权益的基本决定因素,通常把营利水平高的公司股票称为“绩优股”,把未来营利增长趋势强劲的公司股票称为“高增长型股票”,它们在股票市场上通常会有较好的表现。
②安全性。公司的财务安全性主要是指公司偿还债务从而避免破产的特性,通常用公司的负债与公司资产和资本金相联系来刻画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或安全性。而这类指标同时也反映了公司自有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杠杆关系,因此也称为“杠杆比率”。除此之外,财务安全性分析往往还涉及债务担保比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财务比率等指标。
③流动性。公司资金链状况也是影响经营的重要因素,流动性强的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强,尤其在经济低迷时期,这一类公司股票往往会有较好的表现;反之,流动性脆弱的公司,一旦资金链断裂,很容易陷入技术性破产。衡量财务流动性状况需要从资产负债整体考量,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销售周转率等。
(4)公司改组或合并。公司改组或合并有多种情况,有的是为了扩大规模、增强竞争能力,有的是为了消灭竞争对手,有的是为了控股,也有的是为操纵市场。公司改组或合并总会引起股价剧烈波动,但要分析此举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否有利,改组或合并后是否能够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是决定股价变动方向的重要因素。
(二)行业与部门因素
股票市场中,经常观察到某一行业(例如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商业零售、房地产)或者板块(例如新能源板块)的股票在特定时期中表现出齐涨共跌的特征,这说明,在这些股票中,存在着某种行业性或产业性的共同影响因素,对这些因素的分析称为行业/部门分析。
1.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收入或利润的来源比重,目前我国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中国证监会2001年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行业分布标准》以及由摩根斯坦利和标准普尔联合发布的《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等。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为例,其把上市公司按三级分类,分别列入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传播与文化产业、综合类共12个门类及若干大类和中类。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参照GICS,于2007年5月31日对沪市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调整,分为金融地产、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公用事业、能源、电信业务、医药卫生、信息技术十大行业。
2.行业分析因素
行业因素包括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常见的有:
(1)行业或产业竞争结构。
(2)行业可持续性。
(3)抗外部冲击的能力。
(4)监管及税收待遇——政府关系。
(5)劳资关系。
(6)财务与融资问题。
(7)行业估值水平。
3.行业生命周期
根据产业周期理论,任何产业或行业通常都要经历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稳定期四个阶段。即使行业不同,处于相同生命周期阶段的行业,其所属股票价格通常也会呈现相似的
特征。
(三)宏观经济与政策因素
宏观经济发展水平和状况是影响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宏观经济影响股票价格的特点是波及范围广、干扰程度深、作用机制复杂和股价波动幅度较大。
(1)经济增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是否能持续稳定地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是影响股票价格能否稳定上升的重要因素。当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运行势态良好,一般来说,大多数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较好,它们的股票价格会上升;反之,股票价格会下降。
(2)经济周期循环。社会经济运行经常表现为扩张与收缩的周期性交替,每个周期一般都要经过高涨、衰退、萧条、复苏4个阶段,即所谓的景气循环。经济周期循环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非常显著,可以这么说,是景气变动从根本上决定了股票价格的长期变动趋势。
(3)货币政策。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对股票价格有直接的影响。货币政策是政府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中央银行通常采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从而实现发展经济、稳定货币等政策目标。
(4)财政政策。财政政策也是政府的重要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对股票价格影响有四个方面:其一,通过扩大财政赤字、发行国债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支出,刺激经济发展;或是通过增加财政盈余或降低赤字,减少财政支出,抑制经济增长,调整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改变企业生产的外部环境,进而影响企业利润水平和股息派发。其二,通过调节税率影响企业利润和股息。提高税率,企业税负增加,税后利润下降,股息减少;反之,企业税后利润和股息增加。其三,干预资本市场各类交易适用的税率,直接影响市场交易和价格。其四,国债发行量会改变证券市场的证券供应和资金需求,从而间接影响股票价格。
(5)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变化通过以下途径影响股票价格:
①绝大部分公司都负有债务,利率提高,利息负担加重,公司净利润和股息相应减少,股票价格下降;利率下降,利息负担减轻,公司净营利和股息增加,股票价格上升。
②在市场资金量一定的条件下,利率提高,其他投资工具收益相应增加,一部分资金会流向储蓄、债券等其他收益固定的金融工具,对股票需求减少,股价下降;若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的需求减少,资金流向股票市场,对股票的需求增加,股票价格上升。
③利率提高,一部分投资者要负担较高的利息才能借到所需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如果允许进行信用交易,买空者的融资成本相应提高,投资者会减少融资和对股票的需求,股票价格下降;若利率下降、投资者能以较低利率借到所需资金,增加融资和对股票的需求,股票价格上涨。
(6)通货膨胀。通货膨胀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复杂,它既有刺激股票市场的作用,又有抑制股票市场的作用。通货膨胀是因货币供应过多造成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经济现象。在通货膨胀之初,公司会因产品价格的提升和存货的增值而增加利润,从而增加可以分派的股息,并使股票价格上涨。在物价上涨时,股东实际股息收入下降,股份公司为股东利益着想,会增加股息派发,使股息名义收入有所增加,也会促使股价上涨。通货膨胀给其他收益固定的证券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通货膨胀风险,投资者为了保值,增加购买收益不固定的股票,对股票的需求增加,股价也会上涨。但是,当通货膨胀严重、物价居高不下时,企业因原材料、工资、费用、利息等各项支出增加,使得利润减少,引起股价下降。严重的通货膨胀会使社会经济秩序紊乱,使企业无法正常地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政府也会采取治理通货膨胀的紧缩政策和相应的措施,此时对股票价格的负面影响更大。
(7)汇率变化。汇率的调整对整个社会经济影响很大,有利有弊。传统理论认为,汇率下降,即本币升值,不利于出口而有利于进口,同时会引起境外资本流入,国内资本市场流动性增加;汇率上升,即本币贬值,不利于进口而有利于出口,同时会导致境内资本流出,国内资本市场流动性下降。汇率变化对股价的影响要看对整个经济的影响而定。若汇率变化趋势对本国经济发展影响较为有利,股价会上升;反之,股价会下降。具体地说,汇率的变化对那些在商品进出口和资本项目两方面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的国家(或地区)和企业的股票价格影响较大。
(8)国际收支状况。一般地说,若一国国际收支连续出现逆差,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会采取提高国内利率和提高汇率的措施,以鼓励出口、减少进口,股价就会下跌;反之,股价会上涨。 七、影响股票价格变动的其他因素
(一)政治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影响
政治因素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很大,往往很难预料,主要有:
(1)战争。战争是最有影响的政治因素。战争会破坏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停滞、生产凋敝、收入减少、利润下降。战争期间除了军火工业以外,大部分企业都会受到严重打击。战争又使投资者风险明显增大,在生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的投资愿望降到最低点。特别是全面的、长期的战争,会使股票市场受到致命打击,股票价格会长期低迷。
(2)政权更迭、领袖更替等政治事件。这些事件的爆发都会影响社会安定,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心理状态和投资行为,引起股票市场的涨跌变化。
(3)政府重大经济政策的出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重要法规的颁布等。这些会影响投资者对社会经济发展前景的预期,从而也会引起股票价格变动。
(4)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更趋紧密,加之先进通信工具的运用,国际关系的细微变化都可能引致各国股市发生敏感的联动。因发生不可预料和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或不幸事件,给公司带来重大财产损失而又得不到相应赔偿,股价会下跌。
(二)心理因素
投资者的心理变化对股价变动影响很大。在大多数投资者对股市抱乐观态度时,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市场有利因素的影响,并忽视一些潜在的不利因素,从而脱离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而纷纷买进股票,促使股价上涨;反之,在大多数投资者对股市前景过于悲观时,会对潜在的有利因素视而不见,而对不利因素特别敏感,甚至不顾发行公司的优良业绩大量抛售股票,致使股价下跌。当大多数投资者对股市持观望态度时,市场交易量就会减少,股价往往呈现盘整格局。股票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灵,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往往有严重的盲从心理,而有的人就利用这一盲从心理故意制造假象、渲染气氛,诱使中小投资者在股价上涨时盲目追涨,或者股价下跌时恐慌抛售,从而加大了股价涨跌的程度。
(三)政策及制度因素
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各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会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作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有的证券交易所对每日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有一定限制,即涨跌停板规定,使股价的涨跌会大大平缓。另外,当股票市场投机过度或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平抑股价波动。
(四)人为操纵因素
人为操纵往往会引起股票价格短期的剧烈波动。因大多数投资者不明真相,操纵者乘机浑水摸鱼,非法牟利。人为操纵会影响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违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旦查明,操纵者会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八、普通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3)其他权利。除了上面两种基本权利外,普通股票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称“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
(二)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优先股票的有关内容
(一)优先股票的定义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对应,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如优先分配公司营利和剩余财产权)的股票。相对于普通股票而言,优先股票在其股东权利上附加了一些特殊条件,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个品种。优先股票的内涵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认识:一方面,优先股票作为一种股权证书,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这一点与普通股票一样,但优先股票股东又不具备普通股票股东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的有些权利是优先的,有些权利又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股票也兼有债券的若干特点,它在发行时事先确定固定的股息率,像债券的利息率事先固定一样。
优先股票是一种特殊股票,虽然它不是股票的主要品种,但是它的存在对股份公司和投资者来说仍有一定的意义。首先,对股份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票的作用在于可以筹集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又因其股息率固定,可以减轻利润的分派负担。另外,优先股票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避免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由于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稳定可靠,而且在财产清偿时也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因而风险相对较小,不失为一种较安全的投资对象。优先股票因收入稳定,二级市场价格波动小,风险较低,适宜中长线投资。在国外,大部分优先股票为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稳健型机构投资者所持有。当然,持有优先股票并不总是有利的,比如,在公司经营有方、营利丰厚的情况下,优先股票的股息收益可能会大大低于普通股票。
优先股票的具体优先条件由各公司的公司章程加以规定,一般包括:优先股票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顺序和定额,优先股票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优先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优先股票股东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1)股息率固定。普通股票的红利是不固定的,它取决于股份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而优先股票在发行时就约定了固定的股息率,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和营利水平如何变化,该股息率不变。
(2)股息分派优先。在股份公司营利分配顺序上,优先股票排在普通股票之前。各国公司法对此一般都规定,公司营利首先应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缴纳税金;其次是支付优先股股息;最后才分配普通股股利。因此,从风险角度看,优先股票的风险小于普通股票。
(3)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当股份公司因解散或破产进行清算时,在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上,优先股票股东排在债权人之后、普通股票股东之前。也就是说,优先股票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票股东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但一般是按优先股票的面值清偿。
(4)一般无表决权。优先股票股东权利是受限制的,最主要的是表决权限制。普通股票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主要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优先股票股东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表决权,不享有公司的决策参与权。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讨论涉及优先股票股东权益的议案时,他们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累积优先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派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
累积优先股票是指历年股息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优先股票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营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这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票投资者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票是指股息当年结清、不能累积发放的优先股票。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营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票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
(2)参与优先股票和非参与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公司营利较多的年份里,优先股票除了获得固定的股息以外,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营利的分配。
参与优先股票是指优先股票股东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票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是指除了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剩余营利分配的优先股票。非参与优先股票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其优先权不是体现在股息多少上,而是在分配顺序上。
(3)可转换优先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优先股票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否转换成其他品种。
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份公司的转换股票是由优先股票转换成普通股票,或者由一种优先股票转换成另一种优先股票。
不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不允许其持有者将它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的优先股票。不可转换优先股票与转换优先股票不同,它没有给投资者提供改变股票种类的机会。
(4)可赎回优先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在一定条件下,该优先股票能否由原发行的股份公司出价赎回。
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在发行后一定时期,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由发行公司收回的优先股票。一般的股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永久的,因为它的有效期限是与股份公司的存续期并存的。
而可赎回优先股票却不具有这种性质,它可以依照该股票发行时所附的赎回条款,由公司出价赎回。股份公司一旦赎回自己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不可赎回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根据规定不能赎回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一经投资者认购,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由股份公司赎回。由于股票投资者不能再从公司抽回股本,这就保证了公司资本的长期稳定。
(5)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股息率是否允许变动。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是指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这种股票与一般优先股票股息率事先固定的特点不同,它的特性在于股息率是可变动的。
但是,股息率的变化一般又与公司经营状况无关,而主要是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或者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的产生,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各种有价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以及通货膨胀的情况。发行这种股票,可以保护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同时对股份公司来说,有利于扩大股票发行量。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是指发行后股息率不再变动的优先股票。大多数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一般意义上的优先股票就是指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
十、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的性质分类
在我国,按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可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不同类型。
(1)国家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家股是国有股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国有股权的另一组成部分是国有法人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行政管理的专职机构。国有股权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委托其他机构或部门持有。国有股股利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收缴,依法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国家股股权可以转让,但转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法人股。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法人持股所形成的也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一种投资行为。法人股股票以法人记名。如果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属于国有股权。
作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认购股份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形式的资产,如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但对其他形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以其拥有的财产投入公司时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在社会募集方式下,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外,其余部分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外资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这是我国股份公司吸收外资的一种方式。外资股按上市地域,可以分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①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这类股票称为“B股”。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从2001年2月对境内居民个人开放8股市场后,境内投资者逐渐成为B股市场的重要投资主体,B股的外资股性质发生了变化。境内居民个人可以用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以及从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从事B股交易,但不允许使用外币现钞。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8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经有关部门批准,境内上市外资股或者其派生形式,如认股权凭证和境外存股凭证,可以在境外流通转让。公司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②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它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上市时,可以采取境外存股凭证形式或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除了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法规外,还须符合上市所在地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条件。依法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姓名或者名称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境外投资人,为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香港”的英文是HONGKONG,取其首字母,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被称为“H股”。依此类推,“纽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N,“新加坡”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S,“伦敦”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是L,因此在纽约、新加坡、伦敦上市的外资股分别称为“N股”“S股”“L股”。
需要说明的是,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和无限售条件股份
(1)有限售条件股份。有限售条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承诺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权分置改革暂时锁定的股份、内部职工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等。具体包括:
①国家持股。国家持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如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②国有法人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50%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③其他内资持股。其他内资持股是指境内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及境内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内法人持股和境内自然人持股两类。
④外资持股。外资持股是指境外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其中,又分为境外法人持股和境外自然人持股两类。
(2)无限售条件股份。无限售条件股份是指流通转让不受限制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未上市流通股份和已上市流通股份
(1)未上市流通股份。未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发起人股份。发起人股份包括国家持有股份、境内法人持有股份、境外法人持有股份、其他。
②募集法人股份。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发起人以外的法人认购的股份。
③内部职工股。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所发行的、在报告时尚未上市的内部职工股。
④优先股或其他。这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或无法计入其他类别的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已上市流通股份是指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具体包括:
①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票,即A股,含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向公司职工配售的公司职工股。
②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
③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普通股,如H股。
④其他。
十一、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证券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现象。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应“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提出“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要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的试点工作。经过两批试点,取得了一定经验,具备了转入积极稳妥推进的基础和条件。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面铺开阶段。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做出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股权分置改革各方主体及其相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和协商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实施监管,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原则上应当由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一致同意提出。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建议,应委托公司董事会召集A股市场相关股东举行会议,审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应当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发展和市场稳定,并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设原非流通股股份实际出售的条件、预设回售价格、认沽权等具有可行性的股价稳定措施。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市场称这类股票为“G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即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和其他市场化改革措施的实施,解决了长期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理顺了市场机制,释放了市场潜能,使资本市场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得以恢复,并引领资本市场活跃向上。更为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对中国经济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不仅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感受到资本市场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活力,而且中国的资本市场已成为全球投资者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有10余家,股票代码前加“S”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