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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金融基础知识重点:债券

来源:233网校 2015-08-28 09:06:00
导读:证券一般从业考试金融基础知识科目债券包括: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和分类 、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等重点内容。
  • 第1页: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和分类

        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四章 债券市场 第一节 债券

        一、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和分类
        (一)债券的定义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有以下基本性质:
        (1)债券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二)债券的票面要素
        债券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一般以有一定格式的票面形式来表现。通常,债券票面上有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1)债券的票面价值。
        (2)债券的到期期限。
        (3)债券的票面利率。
        (4)债券发行者名称。
        (三)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
        (2)流动性。
        (3)安全性。
        (4)收益性。
        (四)债券的分类
        1.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政府债券的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
        (2)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
        (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归类时,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称为“公司(企业)债券”。
        2.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贴现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1)贴现债券。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之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
        (2)附息债券。附息债券的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按照计息方式的不同,这类债券还可细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两大类。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3.按募集方式不同,债券可以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1)公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2)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4.按担保性质分类不同,可将债券分为有担保债券和无担保债券
        (1)有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发行的债券。按担保品不同,有担保债券又分为抵押债券、质押债券和保证债券。
        ①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又被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
        ②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担保,通常以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为担保。发行人主要是控股公司,用作质押的证券可以是它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债券,也可以是公司自身的股票或债券。
        ③保证债券以第三人作为担保,担保人或担保全部本息,或仅担保利息。
        (2)无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也被称为“信用债券”,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是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担保人而发行的债券。
        5.根据债券券面形态不同,可以将债券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
        (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
        (3)记账式债券。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它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
        二、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
        (一)债券与股票的相同点
        (1)债券与股票都属于有价证券。尽管债券和股票有各自的特点,但它们都属于有价证券。债券和股票作为有价证券体系中的一员,是虚拟资本,它们本身无价值,但又都是真实资本的代表。持有债券或股票,都有可能获取一定的收益,并能行使各自的权利和流通转让。债券和股票都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是各国证券市场的两大支柱类交易工具。
        (2)债券与股票都是筹措资金的手段。债券和股票都是有关经济主体为筹资需要而发行的有价证券。经济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必然会产生对资金的需求,从资金融通角度看,债券和股票都是筹资手段。与向银行贷款间接融资相比,发行债券和股票筹资的数额大,时间长,成本低,且不受贷款银行的条件限制。
        (3)债券与股票收益率相互影响。从单个债券和股票看,它们的收益率经常会发生差异,而且有时差距还很大。但是,总体而言,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债券的平均收益率和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会大体保持相对稳定的关系,其差异反映了两者风险程度的差别。这是因为,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证券市场上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的变动,会引起另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发生同向变动。
        (二)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1)权利不同。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者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股票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拥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表决,行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
        (2)目的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
        (3)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人股,股东便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
        (4)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
        (5)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三、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
        1.影响债券期限的因素
        (1)资金使用方向。
        (2)市场利率变化。
        (3)债券的变现能力。
        2.影响债券利率的因素
        (1)借贷资金市场利率水平。
        (2)筹资者的资信。
        (3)债券期限长短。
        四、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
        (一)政府债券的定义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中央政府债券”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有时也将两者统称为“公债”。
        (二)政府债券的性质
        政府债券的性质主要从两个方面考察:
        (1)从形式上看,政府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债券的一般性质。政府债券本身有面额,投资者投资于政府债券可以取得利息,因此政府债券具备了债券的一般特征。
        (2)从功能上看,政府债券最初仅是政府弥补赤字的手段,但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筹集资金、扩大公共开支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逐渐具备了金融商品和信用工具的职能,成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工具。
        (三)政府债券的特征
        (1)安全性高。
        (2)流通性强。
        (3)收益稳定。
        (4)免税待遇。
        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家债券”或“国债”,国债发行量大、品种多,是政府债券市场上最主要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1)国债的偿还期限是国债的存续时间,按偿还期限不同,习惯上把国债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一般指偿还期限为1年或1年以内的国债,具有周期短及流动性强的特点,在货币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中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政府发行中期国债筹集的资金或用于弥补赤字,或用于投资,不再用于临时周转。长期国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0年或10年以上的国债。长期国债由于期限长,政府短期内无偿还的负担,而且可以较长时间占用国债认购者的资金,所以常被用作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长期国债在资本市场上有着重要地位。
        (2)按资金用途不同,国债可以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战争国债和特种国债。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政府预算赤字的国债。建设国债是指发债筹措的资金用于建设项目的国债。战争国债专指用于弥补战争费用的国债。特种国债是指政府为了实施某种特殊政策而发行的国债。
        (3)按附息方式分类,分为附息式国债和贴现式国债。
        附息式国债是指债券发行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贴现式国债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的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国债。
        通常,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国债为贴现式国债,期限在1年以上的国债为附息式国债。
        (4)按流通与否,国债可以分为流通国债和非流通国债。
        流通国债是指可以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非流通国债是指不允许在流通市场上交易的国债。
        (5)按照不同的发行本位,国债可以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
        实物国债是指以某种商品实物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货币国债是指以某种货币为本位而发行的国债。
        六、我过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
        1.普通国债
        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1)记账式国债。我国的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它是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债券。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发行凭证式国债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具有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的特点,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3)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情况看,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两个品种将在我国长期并存。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特点: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第三,付息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第五,发行对象不同;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第一,发行对象不同;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
        2.其他类型国债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
        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分类方法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一般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信誉和税收的支持,发行一般必须经当地议会表决或全体公民表决同意。专项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与特定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大部分专项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等项目筹资的。
        八、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情况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是:
        (1)规模越来越大。
        (2)期限趋于多样化。
        (3)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
        (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九、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及分类
        (一)金融债券
        1.金融债券的定义
        金融债券是指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金融债券的分类
        (1)根据利息的支付方式,金融债券可分为附息金融债券和贴现金融债券。
        (2)根据发行条件,金融债券可分为普通金融债券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
        (二)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的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属于债券体系中的一个品种,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公司债券的类型
        (1)信用公司债券。
        (2)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
        (3)保证公司债券。
        (4)收益公司债券。
        (5)可转换公司债券。
        (6)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
        (7)可交换债券。
        (三)企业债券
        1.企业债券的定义
        我国的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企业债券的分类
        (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
        (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
        (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
        (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
        (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
        (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
        (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
        十、我国金融债券的品种和管理规定
        1.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按规定,政策性银行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便可发行。
        2.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商业银行普通债券即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债券。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索偿排在存款和其他债券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4)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3.证券公司债券和债务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普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和次级债券。证券公司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债务。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
        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募集、管理、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财务公司债券
        根据规定,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6.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金融债券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对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格进行审查。
        7.资产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债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委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由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
        十一、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品种及管理规定
        (一)企业债券
        (1)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超短期融资券是期限在270天(9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采取注册制,其注册机构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
        (4)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融资工具被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发行定向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
        (二)公司债券
        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1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2007年8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对于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先试点、后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及有关通知的要求,公司债券发行试点从上市公司入手。初期,试点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债券投资者利益,《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保护:一是强化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持续披露有关信息;二是引进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三是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通过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会议召开程序等内容,让债券持有人会议真正发挥投资者自我保护作用;四是强化参与公司债券市场运行的中介机构如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督促它们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功能。
        另外,我国还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的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
        为此,我国相继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管理。
        十二、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1)发行主体的范围不同。企业债券主要是以大型的企业为主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不限于大型企业,一些中小规模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法规标准,都有发行机会。
        (2)发行方式以及发行的审核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审批制或注册制;公司债券的发行采取核准制,引进发审委制度和保荐制度。
        (3)担保要求不同。企业债券较多地采取了担保的方式,同时又以一定的项目(国家批准或者政府批准)为主;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强制与项目挂钩,包括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改善财务结构等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也不强制担保,而是引入了信用评级方式。
        (4)发行定价方式不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公司债券的利率或价格由发行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十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和特征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征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将实行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将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同时,要求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同时,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条款,参照海外的经验,采取提取一定资金作为偿债资金、限制分红等条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特征包括:
        (1)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便捷有效的融资方式。
        (2)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
        (3)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2年。
        (4)中小企业私募债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十四、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债券的定义
        国际债券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证券市场上以外国货币为面值、向外国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国际债券的发行人主要是各国政府、政府所属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一些国际组织等。国际债券的投资者主要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种基金会、工商财团和自然人。
        (二)国际债券的特征
        国际债券是一种跨国发行的债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国内债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资金来源广、发行规模大。
        (2)存在汇率风险。
        (3)有国家主权保障。
        (4)以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量货币。
        十五、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和特点
        (一)外国债券
        外国债券是指某一国家借款人在本国以外的某一国家发行以该国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它的特点是债券发行人属于一个国家,债券的面值货币和发行市场则属于另一个国家。
        外国债券是一种传统的国际债券。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扬基债券”,它是由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债券市场发行的吸收美元资金的债券。在日本发行的外国债券称为“武士债券”,它是由非日本发行人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的以日元为面值的债券。
        (二)欧洲债券
        欧洲债券是指借款人在本国境外市场发行的、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货币为面值的国际债券。目前,欧洲债券已成为各经济体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
        欧洲债券的特点是债券发行者、债券发行地点和债券面值所使用的货币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由于它不以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故也称“无国籍债券”。欧洲债券票面使用的货币一般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为美元,其次还有欧元、英镑、日元等,也有使用复合货币单位的,如特别提款权。
        欧洲债券和外国债券在很多方面有一定的差异。在发行方式方面,外国债券一般由发行地所在国的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承销,而欧洲债券则由一家或几家大银行牵头,组织十几家或几十家国际性银行在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同时承销。在发行法律方面,外国债券的发行受发行地所在国有关法规的管制和约束,并且必须经官方主管机构批准,而欧洲债券在法律上所受的限制比外国债券宽松得多,它不需要官方主管机构的批准,也不受货币发行国有关法令的管制和约束。在发行纳税方面,外国债券受发行地所在国的税法管制,而欧洲债券的预扣税一般可以豁免,投资者的利息收入也免缴所得税。
        十六、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
        我国发行国际债券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指导下,为利用国外资金,加快我国的建设步伐,我国开始利用国际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主要的债券品种有以下几种:
        (一)政府债券
        1987年10月,中国财政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发行了3亿德国马克的公募债券,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后政府首次在国外发行债券。1994年7月,我国政府在日本发行公债券;1995年11月又发行400亿日元债券,其中,20年期为1OO亿日元,7年期为300亿日元。1996年我国政府成功地在美国发行4亿美元100年期扬基债券,极大地提高了我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在国际资本市场确定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的较高地位和等级。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利用国际债券融资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两年共发行美元债券34.31亿、德国马克债券5亿、日元债券140亿。2001年5月17日,中国政府在海外成功发行了总值达15亿美元的欧元和美元债券。
        这是中国政府自1998年12月以来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此次发行债券不仅保持了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经常发行人的地位,而且向国际金融社会展示了中国经济的活力,是一次具有战略眼光的融资行为。
        (二)金融债券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东京资本市场上发行了IOO亿日元的债券,期限12年,利率8.7%,采用私募方式发行。随后,福建投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交通银行等,也先后在日本东京、德国法兰克福、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伦敦发行国际债券;发行币种包括日元、港币、德国马克、美元等,期限均为中、长期,最短的5年,最长的12年,绝大多数采用公募方式发行。1993年,中国投资银行被批准首次在境内发行外币金融债券,发行数量为5000万美元,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期限为1年,采取浮动利率制,利率高于国内同期限美元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
        截至2003年12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种国际债券200多亿美元。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地遍及亚洲、欧洲、美洲等世界各地,债券的期限结构有1年、5年、7年、10年、30年等数个品种。
        2004年,我国财政部在境外发行1o亿欧元10年期债券和5亿美元5年期债券,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两期共10亿美元10年期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发行6亿美元和3.25亿欧元两期债券。2007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国际市场各发行1期美元债券,发行额各为7亿美元。同年,中石化在境外发行15亿美元可转换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尽管近年的发行量不大,但却保持了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经常发行人的地位,树立了我国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形象,在国际资本市场确立了我国主权信用债券的地位和等级,并对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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