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金融衍生工具数字考点
1、1730年,日本德川幕府正式批准大阪堂岛大米市场的运作,被公认为是期货交易所的雏形。
2、1848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成立。1973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成立,这是全球第一家期权交易所。
3、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创立国际货币市场(IMM),并首次推出以金融资产为基础产品的衍生品合约一一外汇期货合约。
4、197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首个以按揭贷款为基础资产的利率期货合约,并于1977年推出长期国债期货合约。
5、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则于1981年推出欧洲美元定期存款期货,这是全球第一个以现金结算的期货合约。
6、1982年,美国堪萨斯交易所推出全球首个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
7、1992年11月,中国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年期可转换债券,并于1993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是中国第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8、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面向证券公司的国债期货交易,并于1993年12月25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9、1993年3月10日,海南证券交易中心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这是中国第一只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10、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
1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了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这是内地交易市场第一只期权品种。
12、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债券远期交易共有8个期限品种,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
13、1975年10月,利率期货产生于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
14、1992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办国债期货交易,并于1993年10月25日向社会公众开放。
1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公司制交易所,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16、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的条件: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等。
17、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申请开户前20个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等。
18、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件:符合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②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19、可转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0、可转换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1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1期利息。
21、可交换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22、可交换债券发行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第八章金融风险管理数字考点
1、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业务线条部门(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部分和合规部门(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第三道防线)
2、5Cs系统:品德(Character)、资本(Capital)、还款能力(Capacity)、抵押(ColIateral)、经营环境(Condition)。
3、融资类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约定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倍,单一客户融资(含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比例前5名不能超过5%,此外,接受单只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5名不能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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