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托凭证
定义 | 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时也代表债券。 | |
优点 | 对发行人而言 | ①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②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
对投资者而言-以ADR为例 | ①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②上市交易的ADR须经SEC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③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④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存券银行 | ①ADR的发行人,在ADR基础证券的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 ②负责ADR的注册和过户 ③为A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
托管银行 | ①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 ②负责保管A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③根据存券银行的指令领取红利或利息,用于再投资或汇回ADR发行国 ④向存券银行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
中央存托公司 | 中央存托公司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 |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存券协议只规定存券银行与存托凭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经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
①一级:允许外国公司无需改变现行的报告制度就可以享受公开交易证券的好处
②二级:在一家美国交易所上市
③三级:在美国市场上筹集资本
④144A规则下的私募存托凭证
【不同级别对美国的会计准则执行程度不同】
四、中国存托凭证
概念 | 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参与主体 | 发行人:在境外发行基础证券 存托人:①持有基础证券,在境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 ②按照存托协议约定,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资产相应权利,办理分红、派息等业务。 ③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
存托协议 |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 |
基础资产 | 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
五、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定义 |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 | |
分类 | 按联结的基础产品 | ①股权联结型;②利率联结型;③汇率联结型产品;④商品联结型产品 |
按收益保障性 | 收益保证型产品;非收益保证型产品 | |
按发行方式 | 公募;私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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