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考点系列”文章主要总结今年前两次考试的真题考点,总结出知识点、出题情况,帮助大家更好备考10月证券从业考试。关注笔者,后续会出更多备考类文章。
一、第三章真题考点汇总及分值
分值左右 | 真题考点汇总(第五节、第六节) |
15左右。 注:分值占比为参考,考试试卷不同可能会有出入 | 【考点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考点2】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业务 【考点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考点4】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考点5】证券市场监管 【考点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权限 |
【考点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监管机构 | (1)中国证监会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2)财政部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日常运营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具体支取范围、标准及预决算等由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
资金运用 | 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助记:以上资金共同特点就是安全性较高。 |
【考点2】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主要业务
投资者教育 | 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向中小投资者开展“知权、行权、维权”宣传教育 |
持股行权 | 指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
纠纷调解 | 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承担。 |
维权服务 | 主要包括证券支持诉讼、股东诉讼、证券代表人诉讼和损失核算业务。 |
【真题回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之一是持股行权,是指其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股票,行使质询建议、表决、诉讼等股东权利,通过发挥示范作用,引领中小投资者主动行权、依法维权,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A、1
B、1000
C、10000
D、100
【考点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技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考点掌握:记忆型的题,考试时可能会故意混入其他机构的职能,误导考生。
【考点4】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投资者】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市场秩序】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证券市场体系】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场参与者决策】
【考点5】证券市场监管
监管目标 | ①保护投资者利益 ②保证正确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③降低系统性风险 |
监管手段 |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组成。 |
【考点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权限
(1)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查阅、复制、封存、扣押】
(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账户信息,可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8)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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