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序号 | 主体 | 情形 |
1 | 在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 | ①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500万股; 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1元人民币。 【①OR②满足任一即可决定终止上市】 |
2 | 在证券交易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 | ①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100万股; 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1元人民币。 【①OR②满足任一即可决定终止上市】 |
3 | 在证券交易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 | 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收盘价同时触及签署第①②项的标准。 |
4 | 上市公司股东数量 |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价低于2000人。 |
5 | 上市公司市值 | 连续 2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
6 | 其他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序号 | 时期 | 情形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1亿元。 |
2 |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
3 |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
4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 | |
5 | 其他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会计差错、虚假记载不改】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信息披露不合规】
(3)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信息披露问题】
(4)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证券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信息披露问题】
(5)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6)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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