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认定
基金管理公司 | 证券公司 |
(1)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 (3)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 (1)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3)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 (4)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5)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
2、QDII基金境外投资比例限制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 | (1)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5)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集合计划 | (6)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 | (7)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3、QDII进出境资金监控
(1)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2)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3)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4、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2)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3)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境外的资金来源为以外汇形式上缴的境外国有股减持所得。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20%。
5、证券公司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两人,不得超过200人。
6、资产管理计划类别
固定收益类 |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
权益类 | 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 |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 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 |
混合类 | 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 |
7、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8、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证临会备案。以上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9、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除上述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10、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11、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干20年。
12、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
13、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3)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4)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14、证券交易所“三会”
召开情形 | 人数 | 决议 | ||
会员大会 | ①理事人数不足规定的最低人数; ②1/3以上会员提议; ③理事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 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 | 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 | |
理事会 |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 | 7~13人组成 总数1/3≤非会员理事≤总数1/2 | 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同意。 | |
监事会 | 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长、1/3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 ≥5人 | 会员监事≥2名 |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职工监事≥2名 | ||||
专职监事≥1名 |
15、2021年9月3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注册成立。
16、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
17、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
18、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选、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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