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背景
1、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2、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3、金融业开放是中国深度融入全球经济的必然选择
4、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构建多元化的金融体系,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主要政策措施
层面 | 公布场合 | 日期 | 内容 |
人大 | 博鳌亚洲论坛 | 2018年4月10日 | 大幅度开放金融行业准入 |
央行 | 博鳌亚洲论坛分论坛 | 2018年4月11日 | 3大原则、12大措施 |
银行保险业 | —— | 2018年4月27日 | 4个方面15条开放措施 |
2019年5月1日 | 12条进一步开放措施 | ||
证券业 | 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 | 2019年6月13日 | 9项对外开放措施 |
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 —— | 2019年7月20日 | 1条原则,11条对外开放措施 |
四部门 | —— | 2020年5月 | 5方面26条措施 |
三、银行业对外开放新实践
时间 | 主体 | 实践 |
2017年11月 | 财政部相关负责 | 表示将取消对中资银行的外资单一持股以及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
2018年2月 | 原银监会 | 对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实行报告制。 |
2018年4月 | 银保监会 | 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加快落实放开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等对外开放举措。 |
2018年4月27日 | 银保监会 | 四方面15条开放措施: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行和子行等。 |
2018年8月23日 | 银保监会 | 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
四、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新实践
时间 | 主体 | 实践 |
2013年8月 | 内地与香港 | 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内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港澳地区进一步开放,主要内容: (1)扩大持股比例;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港资、澳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
2018年4月28日 | 中国证监会 |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包括: (1)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2)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3)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 (4)完善境外股东条件。 (5)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
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金融开放“新12条”
1、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取消单家中资银行和单家外资银行对中资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上限。
2、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3、取消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的1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
5、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
6、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
7、鼓励和支持境外金融机构与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开展股权、业务和技术等各类合作。
8、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
9、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10、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
11、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审批,允许外资银行开业时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
12、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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