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
证券公司业务包括
①证券经纪业务
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④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⑤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⑥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⑦证券自营业务
⑧其他证券业务
2、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设立条件限制 |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制度建设、经营场所、合规记录等方面的设立条件。 |
资格审查 | 在准入环节对控股股东和大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慎调查,鼓励资本实力强、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的机构参股证券公司。 |
最低资本限制 | 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
加强监管 | 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
3、分类监管制度
(1)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评价计分的高低,将证券公司分为五大类11个级别
①A(AAA、AA、A)
②B(BBB、BB、B)
③C(CCC、CC、C)
④D
⑤E
(2)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
4、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的特点:
(1)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2)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3)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5、合规管理制度
(1)证监会发布实施
①2008年7月《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
②2017年6月6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3月20日修订
(2)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1)2007年,中国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商业银行负责资金存取,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为目的的资金存管模式。
(2)2011年,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完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单”三大要求。
7、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1)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个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需审计)
(2)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个内,报送月度报告
(3)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上一年度上审计报告、经审计会计报表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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