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1)概念:证券市场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购买并持有有价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2)特点: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
(3)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投资者身份 | 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政府机构、金融机构、QFII、QDII、企业和事业法人、基金等。 个人投资者:最广泛的投资者。 |
持有时间 | 短线投资者、中线投资者、长线投资者 |
投资者心理因素 | 稳健型、冒险型、中庸型 |
2、机构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1)概念: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特点:①投资资金规模化;②投资管理专业化;③投资结构组合化;④投资行为规范化。
(3)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别 |
政策标准 | 一般机构投资者、战略机构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业务与市场的关系 | 金融机构投资者、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 |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者身份或组织机构 | ①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②按照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③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 |
3、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2)发展机构投资者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4、政府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1)概念:进行证券投资的政府机构。
(2)特点:通常很少考虑盈利,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3)分类:
①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5、金融机构类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1)概念:指进行证券投资、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分类
分类 | 特点 |
证券经营机构 | ①证券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②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
银行业金融机构 | ①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外有价证券;④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
保险经营机构 | ①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
其他金融机构 |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1)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分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制度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RQFII) ,
(2)定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3)我国对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②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③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④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⑤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4)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①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
③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
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⑤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
⑥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
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⑧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
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7、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
(1)定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及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2)QDII制度在中国市场的特点
特点 | 内容 | ||
资格认定较为严格 | 基金管理公司 | ①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②经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 ②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 |
证券公司 | ①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②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③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 ④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 ⑤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 ||
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 | 禁止行为 |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购买不动产;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购买实物商品;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0%)。利用融资购买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从事证券承销业务;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投资比例 | 单只基金、集合计划 | ①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③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④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⑤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
基金、集合计划 | ⑥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
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 | ⑦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 ||
进出境资金受到监控 | ①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汇入的明细情况。 ②托管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个月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入、结购汇、资产分布及占比等信息。 ③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境外投资情况报告(包括投资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 |
8、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
(1)企业可以用:自己的积累资金或暂时不用的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2)我国现行规定,各类企业可参与股票配售,也可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事业法人可用自有资金和有权自行支配的预算外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9、基金类投资者(★★★)
(1)证券投资基金: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等筹集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
(2)社保基金:在我国,社保基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障基金 | 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境外投资范围:①银行存款;②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③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④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⑤股票;⑥基金;⑦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⑧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工具。 |
社会保险基金 |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 投资范围:银行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养老金产品,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
(3)企业年金: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4)社会公益基金:
①定义:是指将收益用于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基金,如福利基金、科技发展基金、教育发展基金、文学奖励基金等。
②相关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采用下列方式:
A、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B、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C、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10、个人投资者(★★★)
(1)概念:指从事证券投资的社会自然人,他们是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主体,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
(2)特点:①资金规模有限;②专业知识相对匮乏;③投资行为具有随意性、分散性和短期性;④投资的灵活性强。
(3)个人投资者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适当性
风险特征构成 | 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度;实际风险承受能力。 |
投资者适当性 | 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主线 | ①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 ②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 ③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
1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意义
(1)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2)压缩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3)从根本上体现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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