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1)业务许可制度;
(2)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
(3)分类监管制度;
(4)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制度;
(5)合规管理制度;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7)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
2、证券公司主要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基本业务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书面或电子文件):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威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①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③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④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⑤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⑥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证券保荐制度:由保荐人对发行人发行证券进行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5)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7)融资融券业务
①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必须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8)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做市商制度 | 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在其愿意的水平上不断向交易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入和卖出价,并在所报价位上接受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交易商的买卖要求,保证及时成交的证券交易方式。 |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交易业务的资格条件 | ①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②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③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④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⑤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
做市交易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 ①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③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④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⑤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⑥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符合规定的回售、转售约定除外; ⑦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
科创板做市业务 | ①定义: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做市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流动性服务(做市服务)的业务。 ②业务开展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9)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
①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②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10)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②最近六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③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④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另类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⑤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另类子公司+⑥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①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②以上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口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③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形式 | 禁止性行为 |
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③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4、证券金融公司(★★★)
公司设立 |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
职责和定位 |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
开展业务的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
5、对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管理(★★★)
本知识点建议结合视频课程及教材进行学习。
(1)转融通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除上述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2)保证金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3)证券金融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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