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发行与承销习题第五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41.询价对象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只需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
42.主承销商在定价之前,首先要确定恰当的市场时机,因为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发行,可能会长期性地损害发行者的市场声誉,从而限制了发行者未来的融资选择。( )
43.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E发行的比例。( )
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46.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返还股票认购人,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47.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
48.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不作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
49.发行人必须在成交(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 )
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
51.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
52.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可申请一份证书。( )
53.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提交多次报价。( )
54.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无需证书,即可直接登录申购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
55.在网下电子化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
56.根据有关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 )
57.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可以不一致。( )
5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后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42.主承销商在定价之前,首先要确定恰当的市场时机,因为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发行,可能会长期性地损害发行者的市场声誉,从而限制了发行者未来的融资选择。( )
43.保荐人、相关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利用从事保荐工作期间获得的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4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E发行的比例。( )
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46.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返还股票认购人,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47.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
48.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不作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
49.发行人必须在成交(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 )
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计算。( )
51.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文件之前,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督促发行人及时更正审阅中发现的问题,并向交易所报告。( )
52.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可申请一份证书。( )
53.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提交多次报价。( )
54.询价对象及配售对象无需证书,即可直接登录申购平台参与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
55.在网下电子化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
56.根据有关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 )
57.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可以不一致。( )
5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应在持续督导期后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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