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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2)

来源:233网校 2015-09-11 08:43:00
导读:证券一般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重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证券的销售期限 、代销制度、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内容
  八、证券的销售期限
  销售证券是一种从社会直接融资的活动,而直接融资对资金市场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影响,包括负面影响,为了减少出现负面影响的机会,有必要对证券的销售期限作出合理的规定,从而达到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基本稳定的目的。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九、代销制度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证券的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对所代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十、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有关集中竞价交易的操作程序、成交办法、交易单位、交易价格升降单位、交易的清算交割日期等项证券交易运作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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