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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证券法(3)

来源:233网校 2015-09-11 08:54:00
导读: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重点:股票上市的祭件、申请和公告、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三节证券法(3)
  十一、股票上市的祭件、申请和公告
   (一)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票上市的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股票上市申请。发行人在股票发行完毕,召开股东大会,完成公司注册登记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审查批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确定上市时间,审批文件报证监会备案,并抄报证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3.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报送的文件。股份公司向交易所的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公司登记文件。
  (3)股票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3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
  (5)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推荐书。
  (6)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
  (7)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4.订立上市协议书。股份有限公司被批准股票上市后,即成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前,还要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确定上市的具体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向证券交易所缴纳上市费。
  (三)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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