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三节证券法(4)
十五、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是指通过非法手段知悉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他们如同知情人员一样,可以利用该内幕信息在成为公开信息之前进行证券交易,从该公司证券上涨或者下跌的差价中获得巨额利润,或者避免使自己受到损失。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仅自己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是内幕交易,而且他们将其知道的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也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活动。因为有关某一公司的内幕信息泄露以后,获得该信息的人员可以利用该信息去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牟取暴利。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人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虽然他人并不知该信息,但由于建议是在知悉内幕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获得建议的人员据此会牟利,因此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十六、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十七、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一)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
1.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2.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虚假陈述行为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二)欺诈客户行为
1.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违背客户的真实意思进行代理的行为,以及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2.在证券交易中,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