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含义
1.“虚报”主要是指为骗取公司登记而故意夸大资本数额,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出资或者没有全部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还包括提交虚假材料、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等。
2.“虚假材料”主要是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和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虚假的,比如说设立申请书中股东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是虚构的,或者从事特种行业所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伪造的等。
3.“欺诈取得公司登记”是指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
(二)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三)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1.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包括:
(1)股东依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若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追回抽逃的出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一旦出资,该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而独立于股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即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公司有权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2.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包括:
(1)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抽逃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一人做事一人担,仅在其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抽逃出资一般由控制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其他股东一般无过错。但是,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其抽逃资本的,则同意或协助抽逃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抽逃资本,使公司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限额,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四)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的法律责任
1.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