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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5-10-17 00:00:00
导读: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更多内容请访问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233.com/zq)。

  (一)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股票发行核准须提交的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三)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2.公司债券发行审批须提交的文件。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3.筹集资金的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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