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证券的代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期内,对所代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内,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