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

来源:233网校 2015-10-27 10:38:00
导读: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重点: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更多内容请访问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http://www.233.com/zq)。

  (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

  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所谓应当收购则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点击查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章节重点汇总,同时证券从业题库免费提供各科模拟试题、预测试题、历年真题、章节习题,开始做题>>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资格考试VIP班、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解密各科核心考点。点击试听>>

  互动交流请查找群号:202291661 233网校-证券考试5群

相关阅读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