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