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
(3)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其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