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和交易结算业务应当满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要求,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会员保证金的变动情况;未经批准,期货交易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和非会员理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期货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他与期货交易有关的营利性组织兼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或者利用内幕消息获得非法利益,不得从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处谋取利益;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遇有与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时,应当回避;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