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以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4、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回购股权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7、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9、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10、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3、公司法主要法律责任【数字相关】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 | 虚报资本罚款:虚报注册资本的5%~15% 欺诈取得罚款:5~50万 |
虚假出资 | 罚款:虚假出资金额的5%~15% |
抽逃出资 | 罚款:抽逃出资金额的5%~15% |
另立会计账簿 | 5~50万罚款 |
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3~30万 |
14、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无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且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15、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7、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8、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19、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20、合伙企业法主要法律责任【数字相关】
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 | 罚款:5000~5万;情节严重的罚款:5~20万 |
未标明合伙企业名称字样 | 2000元~1万元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业:5000元~5万元 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2000元~2万元 |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符合:(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5、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
2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28、内幕信息【数字相关】
(1)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3)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6)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PS:发生上述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
29、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0、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31、定期报告:年度报告(4个月);中期报告(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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