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33、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34、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6、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37、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并且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8、非公募基金合格的单位投资者,净资产应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的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9、资产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技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40、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1、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42、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43、设立期货公司的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条件,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44、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合井、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
(2)变更业务范围;
(3)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
(4)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3、5项事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其他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45、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46、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8、证券公司业务注册资本要求
业务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5000万人民币 |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之一 | 1亿人民币 |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 | 5亿人民币 |
49、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50、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5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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