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2、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3、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五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井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24、财务顾问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应当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以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25、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委托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26、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3)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4)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5)保荐代表人不少于4人;
(6)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7、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辅导验收职责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8、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29、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30、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1、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名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
32、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同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33、持续督导期间规定
地点 | 主板 | 科创板、创业板 |
首次公开发行 |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
发新股、可转债 |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 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34、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
35、发行人应予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36、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37、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38、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己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9、证券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40、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41、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开立信用业务账户的情形
(1)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
(3)缺乏风险承担能力;
(4)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
(5)本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
42、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要求
标的证券 | 应符合的条件 |
股票 | ①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科创板与实施注册制的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成为标的证券。 ②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③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④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⑤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⑥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 |
ETF |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开放式基金 | ①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②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③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④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⑤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债券 | ①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②债券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③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④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4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除现金外,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为:
(1)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
(3)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
(4)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44、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45、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股股本的3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单只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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