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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证券法规第三章68个数字考点总结(46~68)

作者:233网校-科科 2021-05-31 15:56:19
导读:证券法规第三章主要讲证券公司业务规范,内容非常多,占了几乎小半本教材。本文总结的数字考点主要为第6~9节中比较重要的数字考点。

4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超过200人

47、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募集推广
(1)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3)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忖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9、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0、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报告
(1)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2)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3)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4)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1、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终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4)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5)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6)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
(7)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2、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最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3、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4、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55、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

56、柜台市场发生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57、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委托协议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各自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8、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妥善保存有关介绍业务的凭证、单据、账簿、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9、证券公司设立另类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6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5)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子公司,井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6)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另类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另类子公司;
(7)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0、另类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月度报表;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另类投资业务年度报告。

61、证券公司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基金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3)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5)证券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采用股份代持等其他方式变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
(6)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62、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将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的,对单只基金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

63、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64、私募基金子公司按照《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应当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65、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净资产不得低于200亿人民币

66、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要求: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67、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6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应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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