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3、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基本信息长期有效。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人的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效力期限自奖励、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算。奖励、处罚处分本身有执行期间的,效力期限自执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4、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5、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6、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当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都是7个工作日】
7、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8、保荐代表人应当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9、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年。
10、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11、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12、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13、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1)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2)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3)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4)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
(5)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6)指定不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7)未通过内核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或披露保荐业务项目文件;
(8)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9)以显著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14、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1)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2)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3)重大事项未报告、未披露;
(4)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5)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6)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上市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7)伪造或者变造签字、盖章;
(8)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15、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尚未盈利的企业或者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除外。
16、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在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保荐代表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6)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在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者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以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18、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其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3)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5)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6)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7)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9、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证券资信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人期已满;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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