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保存期限总结
总结:业务档案5年,交易资料、记录,应急演练5年;登记机构、履职文件、报告文件20年。
PS: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并购重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档案。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20年 |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3、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20年。 4、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相关问题未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审议。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审计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5、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
5年 |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内部控制——对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3、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系统变更、业务变化等情况,持续更新应急预案,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演练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并确保应急演练在 2年内覆盖全部重要信息系统。应急演练应当形成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6、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7、根据证券公司需求,香港机构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的持牌代表通过电话会议、证券公司转发邮件方式,就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容与证券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流的,证券公司应当陪同参与,确保交流方式与内容符合内地有关规定,并记录交流情况。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8、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使用港股通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实行留痕管理,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记录香港机构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时间、方式、内容和依据等信息。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
二、易混淆数字
1、净资本与注册资本
(1)证券公司从事相关证券业务的净资本标准
业务 | 净资本不低于 |
证券经纪业务 | 人民币2000万元 |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 人民币5000万元 |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 | 人民币1亿元 |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以上的 | 人民币2亿元 |
(2)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注册资本要求
业务 | 注册资本 |
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5000万元 |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之一 | 1亿 |
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 | 5亿 |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债权保护债务承担
(1)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①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公司合并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合伙企业的清算规则——债权保护
①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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